1、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保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解决,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基础。
2、专家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 该负责人说,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4、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针对秦岭这一特殊生态区域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责任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壤修复 土壤修复是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等措施,恢复土壤的生态功能。这包括土壤污染物的治理、土壤改良和植被恢复等。水体修复 水体修复主要针对受到污染的水域进行治理和恢复。
十大生态修复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森林生态修复、草原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荒漠化治理、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农田生态修复、城市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染场地修复。以下是其中几个生态修复工程的详细介绍: 森林生态修复:旨在解决森林砍伐、火灾等导致的森林退化问题。
要素综合修复:对国土空间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要素修复,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破什么修什么”的思路,统筹各要素进行综合治理。生态基础网络修复:生态系统基础网络是维护生命土地安全和健康的关键性空间基础,是城乡居民获得持续的自然生态系统服务的基本保障。
生态修复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修复、水体修复、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环境监测与评估等多个方面。首先,土壤修复是生态修复工程的基础部分。这一环节涉及到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等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工程:专注于修复矿山地质生态系统,包括矿山环境土体重构、景观地貌重塑、塌陷地水环境修复等。 水环境和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主要针对陆地水生生态系统,如流域生态修复、水环境生态修复和湿地生态修复等。
水域生态修复是指针对受损水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其正常的生态功能。这包括减少污染排放、增加水体流动性、恢复湿地等举措,以促进水质的改善和水生生物的繁衍。土地生态修复关注的是土壤的健康状况。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壤可能出现退化、污染等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明确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和地球“第三极”的核心区,海拔高于4500米的区域约占全区面积80%,被誉为“世界屋脊”。
同样自9月1日起施行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旨在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拥有大量冰川、湿地、冻土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已经变得更为脆弱。在这种背景下,立法防止游客给青藏高原“添乱”,非常有必要。国家迎来了研究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要契机,我们每个人也到了提高文明出行、保护环境意识的重要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河长制”为统领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为了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制定的。
2、《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治理为主、保护为辅的黄河流域综合治理体系,以水资源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统领,实行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黄河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黄河流域的一部法律,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法规。
3、《黄河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使“1+N+X”规划体系法治化,并对各规划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
4、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 重大政策 ),协调跨地区跨部门( 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5、以人民为统领,即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根本目的。国家的一切政策、法律、规章和制度都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实现人民的共同福祉。以经济为基础,即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6、第四条 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局是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生态环境局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执行机关,它负责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指令。在执行职责时,该局坚持并加强了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并执行省级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政策,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监督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以及管理海洋环境等。
生态环境局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承担着执行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职责,同时坚持和加强党对这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该机构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省级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